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案例: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法院,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明确的质量异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内0122民初680号

原告:某环保装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制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环保装备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装备公司”)与被告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某制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环保装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某制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环保装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制药公司支付货款561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5日资金占用利息13,981.96元(附计算过程);2.依法判令某制药公司支付质保金187,000元(质保金应当加速到期,被告应支付相应利息,附计算过程);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所有款项合计761981.96元。事实与理由:某环保装备公司与某制药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签订《内蒙公司绿色升级项目901车间2套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内蒙常盛—2021—常盛绿色升级改造项目—设备—011,简称“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1870000元。某环保装备公司已经如约完成了提供货物、送货,并开具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某制药公司支付了到货款,即合同总额的60%。虽某制药公司拖延调试,但在某环保装备公司的多次催促下双方已经完成了调试验收工作,根据约定某制药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总额30%的验收款。经某环保装备公司多次催要,某制药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价款,某环保装备公司有权请求某制药公司支付全部价款。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某环保装备公司应支付合同总额10%的质保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现某制药公司未支付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30%,故质保金应加速到期,某环保装备公司有权要求某制药公司支付质保金及相应的利息。据此,向法院起诉。

某制药公司辩称,1.某环保装备公司交付的设备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扣减该部分价款,合同中要求螺旋泵流量是10吨每小时,实际到货9.8吨每小时,实际收货与合同约定不符。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扣减价款6300元。合同中要求无轴绞轮长度是15米,实际收到货长度为9米,绞轮的合同价款为6.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长度,每米为4533元,某环保装备公司未提供6米,应当扣减合同价款27198元。2.某环保装备公司延迟27天交货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制药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当在合同价款中扣减。

某环保装备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内蒙公司绿色升级项目901车间2套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备采购合同》《某环保装备公司送货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限电订单延误证明》,证明:1.系争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关系。2.某环保装备公司已经如约履行了送货义务,某制药公司到货验收合格并签收,某环保装备公司开具了单张票面93500元,共计20张,合计为18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

第二组:《关于污泥脱水机设备调试函》《关于污泥脱水机设备调试沟通函》《律师函》《关于律师函的回函》,证明:某环保装备公司多次督促某制药公司推进调试验收工作,某制药公司收货现场验收合格后,怠于履行安排调试验收。

第三组:《现场处理顾客确认表》,证明:某环保装备公司与某制药公司已经完成了机械调试验收,某环保装备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第四组:《律师函》及短信截图,证明:经某环保装备公司多次催告,某制药公司始终拖延应付款项不付。

某制药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内蒙公司绿色升级项目901车间2套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备采购合同》,证明:1.某制药公司向某环保装备公司采购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87万元,某环保装备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50日内全部到货,迟延交货,每迟延1日,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2.附件二绞轮的长度为15米,附件三出料绞轮价格为6.8万元,每米绞轮价格为4533元,某环保装备公司交付的绞轮长度为9米,比合同约定少6米,应扣减价款27198元。

第二组:《合同补充协议》,证明2022年12月7日,某环保装备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扣除两台DN**电磁流量计相应的费用6300元,合同金额由187万元变更为186.37万元。

第三组:《中标通知书》《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单》《函件》,证明按合同7.1条款约定,交货时间每迟延1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1%支付违约金,某环保装备公司迟延交货27天,某环保装备公司应向某制药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504900元,违约金应在合同价款中扣减。

经质证,某制药公司对某环保装备公司的第一组证据中《限电订单延误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律师函》《关于律师函的回函》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第三组和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某环保装备公司对某制药公司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军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第三组证据中《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

经审查,本院对某环保装备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内蒙公司绿色升级项目901车间2套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备采购合同》《某环保装备公司送货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组证据的《律师函》《关于律师函的回函》和第三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依法认证采信。对某制药公司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依法认证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9日,买方某制药公司与卖方某环保装备公司签订《内蒙公司绿色升级项目901车间2套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一、供货范围:1.1本合同供货范围应包括合同中所有设备。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缺项,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补足,且不发生费用的问题……二、合同价格:2.1合同总额1870000元,该价格还包括卖方所应缴纳的税金、技术资料(含邮寄费)、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地到内蒙古托电工业园区某制药公司施工现场的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以及发运前所需的其他费用。2.2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三、付款方式及付款进度:3.3到货款:合同总额的60%,设备到货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付款,付款后卖方开具合同总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交至买方;验收款:合同总额的3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付款;质保金:合同总额的10%,设备正常运行1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款。四、包装、运输及交货:4.3交货期:4.3.1收到中标通知书50个日历天内全部到货。4.3.2交货地点:内蒙古托电工业园区某制药公司施工现场。4.3.3如因买方中途提出较大的变更或延期付款,应允许卖方相应顺延交货期(双方书面签字确认)。4.3.4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向买方提供所供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六、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6.6.1交付验收:卖方所供设备运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的完整性进行清点验收。如有与合同不符之处,卖方应负责所供设备的补充或修正,直到达到合同约定要求。6.6.2调试验收:货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卖方负责设备安装并调试,设备各项性能及指标满足本合同验收标准,性能测试和调试运行出现的问题已解决,已提供了合同的全部产品和资料后,双方共同进行设备的整体验收。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卖方应及时退换或者修理。七、违约责任与索赔:7.1卖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迟延违约金,每迟延1日,卖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卖方将违约金支付到买方账户后或签署书面文件后,合同继续履行。八、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生效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无法终止的、不可预防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但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8.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邮通知另一方,并在14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送有关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作为凭证,供对方审查确认。8.3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8.4如对方对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将延续到30天及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交货、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该合同还包括附件一内蒙古常盛制药公司订购设备明细一览表、附件二技术参数需求标准和附件三主要配置明细。

2022年12月7日,甲方某制药公司与乙方某环保装备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2021年8月份,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内蒙公司绿色升级项目901车间2套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额为187万元,大写壹佰捌拾柒万元整,合同编号:内蒙常盛—2021—常盛绿色升级改造项目—设备类—011。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2台DN**电磁流量计品牌与合同要求不符,同时控制柜散热不太好。但不影响甲方工况使用,经双方协商作出如下协议:1.2台DN**电磁流量计不做更换处理。2.扣除2台DN**电磁流量计相应的费用6300元。3.控制柜散热不做更换处理。4.补发2套控制柜风扇(因疫情影响,目前无法邮寄,等快递通后补发,配件收不到,质保金不交付)。5.扣除后合同金额由187万元变更为186.37万元。6.其他合同条款不做变更,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2021年11月1日,某环保装备公司通过物流的方式发货,2021年11月11日,某制药公司签收货物。

2022年6月9日,某环保装备公司向某制药公司出具《律师函》,2022年6月17日,某制药公司向某环保装备公司出具《关于律师函的回函》,并通知某环保装备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到现场调试设备。

本院认为,某环保装备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的《内蒙公司绿色升级项目901车间2套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某环保装备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通过双方在法庭出示的《关于律师函的回函》和《现场处理顾客确认表》,可以确定某环保装备公司与某制药公司已完成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某环保装备公司与某制药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中对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已作出协商处理,并未明确提出设备验收不合格。且,经庭审核实,某制药公司除发货时间和绞轮长度以外,对其他事项无异议。据此,某制药公司应当向某环保装备公司支付验收款561000元。某环保装备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某环保装备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的《内蒙公司绿色升级项目901车间2套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交货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50个日历天内全部到货,验收款的付款时间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付款。某环保装备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某制药公司收到货物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50个日历日,故某环保装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某制药公司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未向某环保装备公司及时付款的行为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对某环保装备公司要求某制药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某制药公司要求在合同价款中扣减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某环保装备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内蒙公司绿色升级项目901车间2套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10%,设备正常运行1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款”,经与某制药公司核实,某制药公司同意提前支付质保金187000元,故本院对某环保装备公司要求某制药公司支付质保金18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某制药公司辩称,应当扣除《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扣除2台DN**电磁流量计相应的费用6300元,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依法采信。关于绞轮的长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制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环保装备公司支付货款741700元;

二、驳回原告某环保装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0元(原告某环保装备公司已预交5710元),由原告某环保装备公司负担152元,由被告某制药公司负担5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慧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敖乔

2024/11/6 14:58:33 shenlun